date: 2026-07-03 cover: /blog-covers/precision-strike.webp title: "拒絕往來廠商查詢怎麼看?名單、期間、投標資格與風險查核" description: "拒絕往來廠商不是單純黑名單。用政府採購法第101、102、103、50條、政府電子採購網官方查詢頁與 BidAcumen 近一年台灣公開標案資料,整理拒絕往來期間、投標資格、分包限制、官方查詢方式與投標前風險檢查。"
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不是黑名單:投標前真正要查的是這三件事
你在查一家公司。
可能是合作夥伴,可能是分包商,也可能是你每天在標案裡撞到的競爭對手。你把名字丟進 Google,看到「拒絕往來廠商」幾個字,第一個反應通常很簡單:
這家公司是不是黑名單?
這個問法很直覺,也很危險。
因為「黑名單」聽起來像一張道德成績單。好人、壞人,乖學生、問題學生,貼個標籤就可以收工。問題是政府採購不是班導師在記過,沒有那麼溫馨,也沒有那麼文青。它更像機場安檢閘門:你現在能不能過,就是能不能過。
拒絕往來廠商真正要看的不是「這家公司壞不壞」。
真正要看的,是這三件事:
| 你要查的問題 | 為什麼重要 |
|---|---|
| 這家公司現在是不是還在拒絕往來期間? | 期間內不得投標、不得作為決標對象、不得作為分包商 |
| 它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哪一款被刊登? | 理由不同,期間不同,風險性質也不同 |
| 它過去在哪些機關、哪些品項出現過? | 這會影響你評估合作風險、競爭替代者與市場空缺 |
這篇不是要幫你審判廠商。
這篇要做的是更實用的事:用現行政府採購法、政府電子採購網官方查詢頁、官方下載檔,再加上 BidAcumen 近一年台灣公開標案資料,拆清楚拒絕往來廠商查詢到底該怎麼看。
資料時間窗先講清楚:本文 BidAcumen 資料於 2026-07-03 整理,標案公告時間範圍為 2025-07-03 至 2026-07-02。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官方下載檔時間戳為民國 115/07/03 00:10,也就是 2026-07-03 00:10。
拒絕往來不是罵人,是暫時禁止通行
先把「黑名單」這個詞放回它該待的位置:搜尋關鍵字。
大家會搜「政府採購黑名單」、「標案黑名單」、「拒絕往來廠商黑名單」,這很正常。可是你真的在做投標判斷時,不能停在這三個字。
因為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3 條講得很硬:依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,在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,不得作為決標對象,也不得作為分包廠商。
注意,是三個不得。
不是「不得得標」而已。
不是「主標廠商不要找它」而已。
它連當分包商都不行。這點很要命,因為很多投標團隊會把分包商當作後面再補的東西,像點便當加辣一樣,先送出去再說。可是如果你把一個仍在拒絕往來期間的廠商寫進合作或分包安排裡,這就不是便當加辣,是把辣椒粉倒進合約裡。你以為只是配料,機關看起來可能是資格風險。
所以拒絕往來廠商查詢,本質上不是八卦查詢。
它是一個資格閘門。
你查的不是「這家公司名聲好不好」。你查的是「在這個時間點、這個採購案裡,它能不能合法出現在這裡」。
四條法規,串成一台停權機器
拒絕往來廠商不是某個承辦人看不爽就把公司丟進名單。它是一套程序,從發現事由到刊登公報,再到限制投標資格,中間有幾個關卡。
你不用背法條,但要知道它怎麼運作。
第 101 條:機關發現法定事由,啟動通知
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1 條是起點。
機關辦理採購,如果發現廠商有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,要把事實、理由,以及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,並附記如果沒有提出異議,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。
講人話就是:
機關不是只跟廠商說「你出事了」。
它要告訴你哪裡出事、依哪一款、準備刊登多久,而且要先給你程序上的回應機會。
第 101 條裡的事由很廣,但不是什麼小錯都算。常見幾類包括:
| 類型 | 法規例子 | 實務上代表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借牌、冒名 | 第 1 款、第 2 款 |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,或借用/冒用他人名義投標 |
| 文件不實 | 第 4 款 | 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、訂約或履約,且情節重大 |
| 刑事案件 | 第 6 款 | 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,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 |
| 得標後不履約或嚴重違約 | 第 7 至 12 款 | 不訂約、驗收重大不合格、保固不履行、重大延誤、違法轉包、被終止或解除契約 |
| 不正利益 | 第 15 款 |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、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|
你看,這不是「這家公司服務態度不好」。
這裡很多是採購制度最怕的東西:借牌、冒名、不實文件、行賄、刑事判決、重大履約問題。這些東西不是 Yelp 一星評論,是會直接動到投標資格的事。
第 102 條:廠商可以異議與申訴
第 102 條是程序。
廠商收到第 101 條通知後,如果認為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內容不實,可以在接獲通知的次日起 20 日內,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。
如果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,或機關在收受異議次日起 15 日內沒有處理,廠商還可以在期限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這段很容易被忽略。
因為很多人看到「拒絕往來」就以為名單是瞬間成立。其實中間有程序,有異議,有申訴,有可能被認定不違法,也有可能後來被註銷。
所以你查到一筆資料時,不要只看公司名。
你還要看它的狀態、公告日、生效日、截止日、異議或申訴結果。這些資訊才是會影響判斷的東西。
第 103 條:刊登後,限制才真正啟動
第 103 條是最硬的一刀。
依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,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、不得作為決標對象、不得作為分包廠商。
期間不是一律三年。
| 期間 | 主要適用情形 |
|---|---|
| 3 年 | 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、第 15 款,或第 6 款判處有期徒刑者 |
| 1 年 | 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3、14 款,或第 6 款判處拘役、罰金或緩刑者 |
| 3 個月 / 6 個月 / 1 年 | 第 7 至 12 款,依通知日起前 5 年內是否曾被刊登而遞增 |
這裡有兩個實務重點。
第一,3 個月和 3 年完全不是同一種風險。你不能看到「拒絕往來」就一律當成永遠不能碰。你要看截止日。
第二,第 103 條也有特殊需要例外。機關如果有特殊需要,且經上級機關核准,仍可能向前項廠商採購。這不代表你可以把例外當常態,更不代表看到疑似交集就能直接喊違法。採購法不是社群留言區,不能看到一個日期重疊就開噴。
第 50 條:如果開標、決標後才發現,事情會變大
第 50 條處理的是另一個很多人怕的情境:如果已經投了,甚至已經決標了,才發現廠商有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情形,怎麼辦?
法條邏輯是:
| 發現時間 | 法律效果 |
|---|---|
| 開標前發現 | 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|
| 開標後發現 |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|
| 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,且得標廠商在決標前已有第 50 條第 1 項情形 | 應撤銷決標、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,並得追償損失 |
但第 50 條也保留公共利益例外:如果撤銷決標、終止或解除契約反而不符公共利益,並經上級機關核准,可以不在此限。
所以正確講法不是「拒絕往來後所有舊案都完蛋」。
正確講法是:要看得標時點、刊登生效時點、機關發現時點、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例外,以及是否有後續註銷或法院判決變動。這些都要看資料,不是靠感覺。
官方查詢頁:誰都能查,但很多人查錯
政府電子採購網有公開的「拒絕往來廠商」查詢頁:
https://web.pcc.gov.tw/vms/rvlm/rvlmPublicSearch/indexSearchRvlmPublic
這頁不是什麼隱藏入口。它就在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查詢服務裡,廠商相關項目底下也能看到拒絕往來廠商、註銷拒絕往來廠商,以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案例。
可是公開不代表好查。
你實際進去會看到幾個細節:
| 官方頁面元素 | 實務意義 |
|---|---|
| 廠商代碼 | 最準的查法通常是統編或廠商代碼 |
| 廠商名稱 | 可以用關鍵字,但至少要輸入 2 個以上中文字 |
| 無法查得廠商代碼 | 不知道代碼時可用,但不要把「查不到」直接當成「沒有」 |
| 下載(xls)、下載(ods) | 可以抓公告中資料做批次檢查 |
| 公告中名單列表 | 用來看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的廠商 |
| 註銷拒絕往來廠商 | 需要確認是否已被註銷,不要只看舊資料 |
官方頁面還有幾個很實務的提醒。
第一,如果輸入廠商代碼,系統會從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取得資料,用來處理廠商更名、變更前統一編號、分公司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,以及廠商現況。
這句話翻成投標語言就是:公司改名不代表風險消失。
第二,總公司或分公司之一如果依政府採購法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,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。
這句更狠。你以為只是某個分公司出事,總公司可以換個門面繼續上場?官方查詢頁明確提醒,不能這樣看。
第三,官方下載檔不含違反《人口販運防制法》第 41 條規定的廠商資訊。
這個很重要。
如果你只抓 XLS 檔,做了一個漂亮的 Excel 樞紐分析,然後跟老闆說「我已經查完全部拒絕往來風險了」,這句話其實不成立。官方頁面自己就說,下載檔不含這一類資訊。
所以比較準的講法是:官方 XLS/ODS 是政府採購法拒絕往來廠商公告中資料的重要來源,但不是所有不能參與政府採購情形的完整宇宙。
這種細節很討厭,對吧?
可惜採購風險就是這樣。最容易出事的不是你完全不知道規則,而是你知道一半,然後以為自己查完了。
官方 XLS:約 1,800 多筆公告中資料,最常見不是單純履約失誤
我們下載 2026-07-03 00:10 的官方拒絕往來廠商 XLS 檔。檔案第一列顯示:「115/07/03 00:10 拒絕往來廠商資料」,並註明未含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41 條規定之廠商資訊。
這份檔案有約 1,800 多筆公告中資料,對應約 1,000 多個不重複廠商代碼。
期間分布如下:
| 第 103 條期間 | 筆數 | 不重複廠商代碼 |
|---|---|---|
| 3 年 | 約 1,600 筆 | 約 900 多個 |
| 1 年 | 百餘筆 | 數十個 |
| 3 個月 | 數十筆 | 數十個 |
| 6 個月 | 十多筆 | 十多個 |
最刺眼的是 3 年。
這批資料裡,3 年期間占大宗,接近九成。這表示目前公告中的拒絕往來資料,不是以短期履約爭議為主,而是集中在比較重的事由。
再看第 101 條原因提及次數:
| 第 101 條款次 | 提及次數 | 主要意思 |
|---|---|---|
| 6 | 數百次 | 犯第 87 至 92 條之罪,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 |
| 1 | 數百次 |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|
| 2 | 數百次 |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|
| 15 | 近兩百次 |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、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|
| 4 | 百餘次 | 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、訂約或履約,情節重大 |
| 12 | 百餘次 | 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,致解除或終止契約,情節重大 |
| 10 | 數十次 | 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,致延誤履約期限,情節重大 |
這張表的意思很直白。
拒絕往來名單不是只在處理「做案子做不好」。很多是借牌、冒名、刑事判決、行賄、不實文件。這些東西會直接傷到採購制度的基本信任。
所以如果你是投標廠商,看到某家公司出現在名單上,第一反應不該是「它是不是爛」。
第一反應應該是:它是因為哪一款?還在期間內嗎?這會不會影響我這次投標、分包或競爭判斷?
BidAcumen 交集資料:這不是指控,是投標前風險地圖
接著看 BidAcumen 整理的公開標案資料。
我們把官方 XLS 的約 1,000 多個不重複廠商代碼,與 BidAcumen 公司的公開標案資料做交集。
結果如下:
| 指標 | 數值 |
|---|---|
| 官方公告中不重複廠商代碼 | 約 1,000 多個 |
| 可在 BidAcumen 公開標案資料中對到的廠商代碼 | 約 900 個 |
| 這些代碼在 BidAcumen 全資料中對到的投標/參與紀錄 | 數萬筆 |
| 這些代碼在 BidAcumen 全資料中對到的不重複標案 | 近 3 萬筆 |
| 這些代碼在近一年資料中對到的投標/參與紀錄 | 數百筆 |
| 這些代碼在近一年資料中對到的不重複標案 | 數百筆 |
| 這些代碼在近一年資料中對到的得標者紀錄 | 數百筆 |
| 上述近一年得標金額合計 | 約 40 多億元 |
這張表很容易被寫歪。
最爛的寫法,是把這組交集直接扭成對機關或廠商的指控。
這種寫法很爽,點閱率可能也不錯,但它是不負責任的。因為這裡的交集只代表:目前官方公告中的廠商代碼,在 BidAcumen 近一年公開標案資料中,可以回溯到這些投標或得標歷史。
它不等於停權期間違法投標。
原因很簡單:
第一,有些標案發生在拒絕往來生效前。廠商當時可能還沒有被刊登。
第二,第 103 條有特殊需要且經上級機關核准的例外。
第三,個案可能涉及異議、申訴、法院判決、註銷等後續狀態。只看一張表不能判斷違法。
所以這組數字真正的用法不是指控。
它真正的用法是風險地圖。
如果一個官方公告中的廠商代碼,過去一年在某些機關、某些品項反覆出現,那你就知道幾件事:
- 這家公司過去不是市場邊緣人,它可能曾是某些品項的重要玩家。
- 它若仍在拒絕往來期間,同類標案的競爭結構可能會變。
- 如果你原本要找它當分包商,必須先確認期間和身分效力。
- 如果你是同品項競爭者,這不是八卦,是市場替位訊號。
講得白一點:這不是抓壞人的清單,是看誰暫時不能上場、誰可能補位、誰的合作風險突然升高。
哪些機關與品項最需要做拒絕往來查核?
在 BidAcumen 近一年交集資料裡,官方公告中廠商代碼曾出現在一些機關與品項的公開標案歷史中。
先看機關:
| 機關 | 投標/參與紀錄 | 不重複標案 | 得標者紀錄 | 得標金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| 三十多筆 | 三十筆上下 | 十多筆 | 數千萬元級 |
|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| 三十多筆 | 三十筆上下 | 十多筆 | 數千萬元級 |
|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| 三十多筆 | 二十多筆 | 十多筆 | 億元級 |
|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| 十多筆 | 十多筆 | 十多筆 | 數億元級 |
|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| 十多筆 | 十多筆 | 個位數 | 千萬元上下 |
| 南投縣政府 | 十多筆 | 十多筆 | 個位數 | 數千萬元級 |
| 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 | 十多筆 | 十多筆 | 個位數 | 數千萬元級 |
|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| 十多筆 | 十多筆 | 約十筆 | 數百萬元級 |
再看品項:
| 類別 | 投標/參與紀錄 | 得標者紀錄 |
|---|---|---|
| 勞務類97其他服務 | 數十筆 | 二十多筆 |
| 工程類5139其他土木工程 | 數十筆 | 二十筆上下 |
| 勞務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、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| 三十多筆 | 十多筆 |
| 勞務類886附帶於金屬產品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| 三十多筆 | 二十多筆 |
| 工程類5179其他裝修工程 | 三十多筆 | 十多筆 |
| 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| 三十多筆 | 十多筆 |
| 勞務類522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| 二十多筆 | 近二十筆 |
| 勞務類96娛樂、文化、體育服務 | 二十多筆 | 約十筆 |
這些數字不是要你記哪個機關「比較危險」。
這樣講又太偷懶。
它真正代表的是:在工程、維修、環保、清潔、行政服務這些市場裡,廠商替換、分包安排、長期合作關係都比較需要做資格查核。
你如果只是買一批很標準的耗材,廠商出問題當然也麻煩,但替代性通常比較高。
可是如果是維修、土木、清潔、環保、長期服務,廠商不是一個名字而已。它背後有人力、設備、履約經驗、地方關係、機關熟悉度。這種市場裡,一家常見廠商突然不能上場,影響就不只是「少一個對手」。
它可能會讓價格變動、讓替代廠商浮上來、讓原本穩定的競爭組合被重排。
所以拒絕往來查核,不該只發生在決標前最後一刻。
它應該在你找分包商、組投標團隊、評估競爭態勢時就做。
四種人,四種查法
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不是只有採購承辦會用。
投標的人、做業務的人、法務、PM、老闆,其實都會用到,只是看的角度不同。
你查的是自己的公司
如果是自己公司出現在名單上,先別急著在群組裡問「怎麼辦」。先把幾個資訊查清楚。
| 要查的資訊 | 你要判斷什麼 |
|---|---|
| 公告日期 | 什麼時候正式刊登 |
| 拒絕往來生效日 | 從哪一天開始不得投標、不得得標、不得分包 |
| 拒絕往來截止日 | 什麼時候期間結束 |
| 第 101 條款次 | 是借牌、刑事判決、行賄、不實文件,還是履約重大問題 |
| 異議或申訴結果 | 程序是否已走完,有無後續結果 |
接著才是內部處理。
你要立刻檢查投標日曆、進行中的標案、已列名分包安排、聯合投標或合作案。有些公司以為不能自己投,那我當下包總可以吧。第 103 條直接把這條路堵住:期間內不得作為分包廠商。
這不是小事。
這是整個業務團隊的行程表要重排。
你查的是合作夥伴或分包商
這是最常見、也最容易偷懶的情境。
你找了一家熟悉廠商幫忙做某個子項。對方報價合理,配合度也好,過去還一起做過幾個案子。你就把它寫進服務建議書或分包計畫裡。
然後它剛好在拒絕往來期間。
這種錯誤非常冤,因為它不是技術不夠,也不是價格不漂亮,而是投標前沒有做資格掃描。
簡單原則:
在投標文件中列名合作廠商、分包商、設備供應商之前,先查拒絕往來狀態。尤其是工程、維修、環保、清潔、資訊服務這類常需要外部資源的案子。
不要等資格審查才發現。
那時候你會很像在考場上才發現准考證拿錯,不是不能補救,而是整個人會很難看。
你查的是競爭對手
如果競爭對手進入拒絕往來期間,不要只想著「太好了,少一個人」。
這想法很人性,但不夠聰明。
你要問的是:
- 它停多久?3 個月、6 個月、1 年、3 年,市場意義完全不同。
- 它過去主要在哪些機關得標?
- 它常出現在哪些品項?
- 它如果不能上場,誰最可能補位?
- 它期間結束後,會不會重新回到原本市場?
拒絕往來不是永久消失術。
有些只是 3 個月。你以為對手不見了,結果你才剛把香檳打開,它下季就回來了。市場不會因為你高興就替你把對手刪除。
你查的是一個機關或品項
如果你不是看單一廠商,而是評估一個機關或品項,拒絕往來名單可以當成市場結構訊號。
例如某個機關過去常見幾家固定廠商,其中一家進入拒絕往來期間,你就要看:
- 後續同類標案是否變少人投?
- 決標價格是否變高或變低?
- 新廠商是否開始得標?
- 原本的分包或合作網絡是否改變?
這就是 BidAcumen 比單純查詢頁更有價值的地方。
官方查詢頁告訴你「這家公司現在能不能過閘門」。BidAcumen 的歷史資料可以幫你看「這家公司過去在哪些市場站過位置,以及它不能上場後誰可能補位」。
拒絕往來查詢的實務檢查表
如果你只想要一張可以交給投標窗口的清單,就看這張。
| 時機 | 要做什麼 |
|---|---|
| 找標案時 | 查常見得標廠商、潛在競爭者是否在公告中名單 |
| 組投標團隊時 | 查合作夥伴、分包商、供應商的拒絕往來狀態 |
| 寫服務建議書前 | 不要把仍在期間內的廠商列入分工或實績支援 |
| 投標前最後檢查 | 用官方頁確認廠商代碼、名稱、期間與截止日 |
| 開標/決標後 | 如果發現狀態疑義,回到第 50 條看時點與法律效果 |
| 競爭分析時 | 用歷史資料看誰可能補位、哪些機關或品項會受到影響 |
這裡最重要的是「時點」。
很多採購風險不是因為你完全沒查,而是查太早、查錯對象、查了名稱沒查統編、查了總公司沒查分公司、查了官方下載檔卻漏掉頁面提醒。
拒絕往來狀態會變。
所以你不能把三個月前的截圖當今天的保險符。
那不是風險控管,那是把截圖當護身符。很有儀式感,沒什麼用。
常見問題
拒絕往來廠商是什麼?
拒絕往來廠商是依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1 條、第 102 條程序,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。依第 103 條,刊登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、不得作為決標對象,也不得作為分包廠商。
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去哪裡查?
可以到政府電子採購網「拒絕往來廠商」查詢頁查詢,也可以下載官方 XLS/ODS 檔,並留意公告中名單、註銷拒絕往來廠商與第 101 條停權案例相關入口。
拒絕往來期間可以投標嗎?
原則上不可以。第 103 條明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。第 50 條也規定,若在開標前發現第 103 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情形,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;開標後發現,應不決標予該廠商。
拒絕往來廠商可以當分包商嗎?
不可以。第 103 條明定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作為分包廠商。這也是投標團隊最容易漏查的地方,因為很多人只檢查主投標廠商,沒有檢查分包商。
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會影響已決標案件嗎?
要看時點與個案情況。第 50 條處理的是得標廠商在決標前已有第 50 條第 1 項情形、但決標或簽約後才被發現的狀況;此時原則上應撤銷決標、終止或解除契約,並得追償損失。但若撤銷或終止反不符公共利益,且經上級機關核准,法條也有例外。不能只靠「公告日比決標日早或晚」就下結論。
怎麼查一家公司過去得標紀錄?
你可以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決標公告,也可以用 BidAcumen 查廠商頁,回看特定廠商過去參與過哪些標案、在哪些機關得標、金額大概落在哪裡、同品項有哪些競爭者。
最後:不要把名單當八卦,要把它當風險開關
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最沒用的看法,是把它當成壞人榜。
誰上榜,誰下榜,誰很丟臉,誰很誇張。這種看法很適合聊天,但不適合投標。投標不是吃瓜比賽,得標也不會因為你瓜吃得比較完整就自動進你口袋。
真正有用的看法,是把它當成一個會隨時間變化的風險開關。
今天能不能投?
能不能得標?
能不能當分包商?
如果不能,期限到什麼時候?
如果它是你的合作夥伴,你要不要換人?
如果它是你的競爭對手,市場上誰會補位?
如果它常出現在某個機關或品項,這個市場接下來會不會重排?
這些問題,才是拒絕往來廠商查詢真正的價值。
你不是在查一個標籤。
你是在查一道門現在開不開,以及門關上之後,誰會從旁邊那道門走進來。
參考資料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1 條 —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A0030057&flno=101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2 條 —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A0030057&flno=102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103 條 —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A0030057&flno=103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《政府採購法》第 50 條 —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A0030057&flno=50
- 政府電子採購網:拒絕往來廠商查詢 — https://web.pcc.gov.tw/vms/rvlm/rvlmPublicSearch/indexSearchRvlmPublic